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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
时间:2016-11-23  阅读次数: 来源:  

关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

评估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

 

各有关高校:

  经与省财政厅研究,现对《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》(苏协创办〔2015〕3号)第二十一条作如下补充规定。

  评估结果为C等的协同创新中心,经一年整改、验收合格的,省财政恢复经费支持,拨款标准不高于B等协同创新中心。

  特此通知。

 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

  2016年11月23日

 

 

 

下一条:关于印发《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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