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
评估办法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
各有关高校:
经与省财政厅研究,现对《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》(苏协创办〔2015〕3号)第二十一条作如下补充规定。
评估结果为C等的协同创新中心,经一年整改、验收合格的,省财政恢复经费支持,拨款标准不高于B等协同创新中心。
特此通知。
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
2016年11月23日
下一条:关于印发《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办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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